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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灵宝**卯村五组、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焦村镇常卯村五组、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许**撤回原审起诉;

三、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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