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焦村镇常卯村五组、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许**撤回原审起诉;
三、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