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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靳*、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3月3日以其已经向刘*英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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