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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余某甲、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余**、石*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余**、石*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扬,被上诉人李**、李**、潘*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李*甲与余**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婚约关系,李*甲、李*乙、潘*按农村习俗向余**、余**、石*下彩礼99000元及洗脸水钱及倒茶钱共6000元。后李*甲与余**因结婚买房问题发生误解,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李*甲、李*乙、潘*要求余**、余**、石*退还彩礼未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甲、李*乙、潘*诉至法院要求余**、余**、石*返还彩礼10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双方的婚约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感情基层上,不应以金钱和物质来维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结合本案实际及相关司法实践,李**、李**、潘*要求余**、余**、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余**、余**(于金忠),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李**、潘*彩礼62370元。二,驳回李**、李**、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余**、余**、石*承担1500元,李**、李**、潘*承担9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余**、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余**、余**、石*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李*甲与余**同居生活时间超过半年,期间余**怀孕并流产;余**怀孕后,要求李*甲及其父母回项城商议结婚事宜,李*甲及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买房子的承诺,是造成李*甲和余**分手的主要原因,返还彩礼数额不应超过50%。余**接收彩礼时已成年,并没有和其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将彩礼作为共同生活消费,余**、石*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李**、潘*答辩称:上诉人余**、余**、石*所述与事实不符,且相互矛盾;余**流产并不必然和李**有因果关系,李**没有过错。余**和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彩礼通过媒人交给了其父母,余**的父母应当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甲和李*甲订立婚约后曾同居生活,且在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原审判决返还部分彩礼62370元适当。李*甲和余*甲订婚时,被上诉人李*甲、李*乙、潘*通过媒人将彩礼交给了余*甲的父母,原审判决余*甲、余*乙、石*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并无不妥。余*甲、余*乙、石*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余**、余**、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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