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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甲诉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甲诉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甲诉称,2013年农历2月2日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3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齐*乙。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脾气性格不同,被告总是无故找事,对原告及家人辱骂殴打,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无望和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明*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虽然有点过错,我愿意为了孩子原谅他,我与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3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齐*乙。原、被告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通过沟通,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齐*甲与被**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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