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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1年我在清华园买房,当时为了想省钱找个熟人办房产证,和同事周**一说,周**说他有熟人蒋*在城建局工作。就这样经周**之手把28000元交给被告蒋*,把钱交给被告蒋*后一年,被告蒋*也没有把房产证办好,经多次催要,无奈,被告蒋*于2012年3月3日给我出具收条,我又几十次催要,被告同意给钱但以各种理由推迟,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没有办成这个事,等几天我把钱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清华园买房,经原告同事周**之手把28000元交给被告蒋*,把钱交给被告蒋*后一年,被告蒋*也没有把房产证办好,后被告蒋*于2012年3月3日给原告出具收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退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蒋*没有合法根据不退还原告陈**28000元无理,对此纠纷,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现金28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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