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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控制中心与焦作市**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控制中心诉被告焦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孟州**控制中心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控制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州**控制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控制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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