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诉被告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继承的其父亲刘**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刘**、刘**继承其父亲刘**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