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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河南**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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