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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