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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