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曲培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曲培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被告人徐**信用卡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巴晓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涂元珍因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刘**与祝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叶**、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培蕴因与河南**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柘城县富**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科兴实业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