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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曲培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曲培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曲培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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