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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