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玉峰、原审被告河南永**限公司郑州航海路富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永**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海玉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永**限公司郑州航海路富田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河南省**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河南永**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