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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赵**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赵**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肥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二、被告人赵**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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