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13万元整,于2012年1月14日经见证人卢**见证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中具体约定了还款事宜。因被告至今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13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暂计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130000元整,及被告的还款计划。

被告未质证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4日,被告卢**向原告黄**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130000元,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第一期30万元在2012年春节期间尽力筹措还款,余款分为36期三年还清。同时规定如若原告发现被告有不尽力还款的行为,有权凭借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条出具后,被告从未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1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在约定的期间内,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有权依据欠条承诺的事项向被告主张全部债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1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欠款11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至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据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