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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纸箱厂与郑州源**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纸箱厂(以下简称郑州市利华厂)与郑州源**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郑**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郑*三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5日,河南**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利华厂的委托代理人时金山、司金钟,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过程中,郑州市利华厂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郑**公司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郑州市利华厂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经郑**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郑*三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准许郑州**纸箱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郑州**纸箱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郑州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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