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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第五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第五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25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11月26日,原告王**以重新搜集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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