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荆相军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荆**因与被上诉人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荆**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与荆**系母子关系。2010年6月份,双方所在荆湖村拆迁改造。根据该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王*及其丈夫选择按人均170平方米进行安置,二人一共可得安置面积340平方米。王*与其丈夫荆*来于2011年8月9日同荆**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与荆*来一致同意,将拆迁安置补偿面积340平方米财产性权益,共同赠与受赠人荆**一人所有,同意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以荆**的名义与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补偿房屋如何处置由荆**自行决定。协议还约定,荆**同意接受以上赠与,并保证今后尽力赡养二赠与人,负责老人生老病死,保证老人安心、开心度过晚年。在拆迁安置回迁过程中,王*夫妇与荆**因住房问题发生纠纷,经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说服,荆**按照父母的意见,使父母搬回新房。但后王*被其他几个子女接走,现与其长子一起居住生活。现王*以其签订赠与协议是受到荆**威逼胁迫及荆**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撤销赠与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双方系母子关系。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将其名下的拆迁安置权益赠与荆**,荆**同意接受赠与,并保证尽力赡养赠与人,负责赠与人的生老病死,保证赠与人安心、开心度过晚年。王*虽称其系受到威逼胁迫签订,但协议是其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且由录像证明,在赠与过程中,双方均是说说笑笑、轻松正常,故王*所称系受到威逼胁迫,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荆**作为王*之子,在法律上本就负有赡养义务。签订的赠与合同也约定由荆**赡养王*,并保证王*安心、开心的度过晚年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王*的陈述、王*申请出庭作证的六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荆**对王*不管不问,王*随其大儿子生活的事实,且荆**提交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拆迁回迁后,王*夫妇与荆**因住房产生纠纷,经社区调解,荆**为王*夫妇安排住房的事实。另王*当庭陈述称荆**之妻曾对其进行殴打,其不敢与荆**一起居住。上述事实表明荆**虽对王*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并未顾及王*年事已高,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而是造成了王*的恐惧,不敢与其居住。荆**显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王*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综上所述,王*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王*与荆**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预付),由荆**承担。(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王*。)

上诉人诉称

荆**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父母一直随我生活,按照父母要求,我将父母赠与我的340平方米安置房屋直接卖给开放商,补齐差价款,随后我将470000元交给了父母。为了产生不必要纠纷,我与父母补签了赠与协议。因父母手中有钱了,姊妹间发生矛盾,父亲去世后,母亲王*被其他子女强行拉走。原审判决认定我未妥善尽到赡养义务,解除赠与协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王*答辩称:荆相军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对我殴打,原审中我方提供证人出庭作证及社区调解委员会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主张荆**未尽到赡养义务,主要求解除与荆**之间的赠与合同,提供社区调解委员会等相关证明,并本人原审中当庭陈述荆**之妻对其有殴打行为,荆**上诉称对其母王*尽到赡养义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