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获得了新的证据,该证据为温**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建议书》原件,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人防义务,致使正常房产登记手续被停办,这是导致申请人代理销售不得不停止的原因,从而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河南**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