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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樊**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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