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张**、豆全美等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湖州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宋*、郑州**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大酒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诉刘*、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州康**有限公司、郑**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