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郑州康**有限公司、郑**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郑**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4年7月1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郑州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2685284.48元及利息339347.19元(利息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另行计算);2、郑**科医院在上述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郑州康**有限公司和郑**科医院赔偿张*各项损失442014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康**有限公司和郑**科医院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郑州康**有限公司和郑**科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郑**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王**,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州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24元和郑**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24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