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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