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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红租赁站诉河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火红租赁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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