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只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公司、于富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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