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李**、安阳县水冶镇北关村卫生室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2月2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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