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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原审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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