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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诉西峡县**限公司、刘**、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和诉被告西峡县**限公司、刘**、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和诉称:2008年10月1日,被告刘**购买原告位于西峡县重阳镇三坪村小黑沟铁矿的投资和矿山设备等。被告刘**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原告转让款95万元。2012年农历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刘**、张**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刘**约定下欠95万元三个月内还清,若不能还清以张**在矿山上的设备、挖掘机、铲车作抵押。事后得知被告张**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而被告刘**也没有还款。2012年12月3日,被告刘**、张**将原告挟持到镇平县某宾馆,胁迫原告书写一协议书,将原欠95万元改成50万元,并将债务非法转移给被告张**承担。事后,原告迅速报警。故请求判令1.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95万元转让款及利息;2.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抵押无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宣告2012年12月3日原告被胁迫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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