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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