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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王*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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