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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0元,约定期限两个月,月息2%,逾期不还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利息约定过高,已支付两个月利息,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00000元,当时约定期限两个月,月息2%。逾期不还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期限两个月,月息2%。逾期不还,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及逾期后,被告应按月息2%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已支付两个月利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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