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中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中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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