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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