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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郭**与桑学义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桑**、郭*仙诉被告桑**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放弃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原告桑**、郭*仙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于1992年6月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二原告依法取得了位于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桑庄组二层东户(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0805001709号)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桑**与被告系兄弟关系,自2009年起,二原告将上述房屋无偿借给被告使用。2015年6月,原告口头通知被告腾出房屋,之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或当面通知要求被告履行腾房义务,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用二原告的房屋。

为支持其主张,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新密房权证字第080500170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2、证人桑随义、桑**出庭作证证言各一份;3、新密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2日,二原告取得了本案争议的位于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桑庄组二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0805001709号)的所有权。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桑**一家居住。现因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被告拒不搬出,二原告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了位于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桑庄组二层东户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豫AEQ007号索兰托牌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桑**、郭**所有的位于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桑庄组二层东户房屋(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0805001709号)一套。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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