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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崔**等与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崔**、崔**、冷岑岑、冷**、秦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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