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崔**、崔**、冷岑岑、冷**、秦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