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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段丁叶、季俊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丁叶、被上诉人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姜**与被上诉人段丁叶及被上诉人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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