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丁叶、被上诉人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姜**与被上诉人段丁叶及被上诉人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