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65元,减半收取为6732.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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