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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饮**南酒店与翟**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司河南酒店(以下简称河南酒店)因与被申请人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酒店申请再审称:河南酒店从未对翟丽*行使过任何形式的劳动管理权,双方之间仅为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生效判决按照《社会保险法》判令河南酒店支付翟丽*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应予纠正。生效判决判令河南酒店支付翟丽*因未缴纳失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有失公平。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河南酒店不应支付翟丽*经济补偿金。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翟**提交意见称:翟**每天都按照河南酒店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河南酒店对此有考勤记录,根据有关规定考勤记录应由河南酒店提供。翟**提交的多份证据证明与河南酒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河南酒店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有关规定翟**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河南酒店应当支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南酒店未为翟**办理失业保险,给翟**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河南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翟**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河南酒店工作,接受该酒店的管理,生效判决认为翟**与河南酒店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基于此,生效判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河南酒店应为翟**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翟**垫付的该项费用河南酒店应予支付并无不当。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故生效判决认为河南酒店因未缴纳该项保险而对翟**造成的失业损失应予支付亦无不妥。生效判决判令河南酒店向翟**支付经济补偿金,也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综上,河南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开封**公司河南酒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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