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停诉被告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秦*停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绍停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秦绍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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