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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新建,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前夫系战友,双方在互相帮忙时认识。被告与前夫感情不好,且原告与前妻当时也有隔阂,原、被告双方之后发生性关系。被告与前夫离婚后一直要求原告与其结婚,被告曾偷拿走原告的日记本,以隐私内容要挟原告,后原告与前妻离婚,并在被告胁迫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双方办理结婚证的时间为年月日,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脾气不和,被告性格强势,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曾逼迫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提出离婚,被告也不让原告看望子女及孙子。原告精神上长期受压迫,2012年原告患,逐渐加重,2014年又患。原告为养身体到原告儿子处生活,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近9个月。2015年5月被告以死相逼迫使原告回去生活,2015年9月份,原告回来看望父母,被告不让,被告在原告儿子居住的小区与原告争吵,原告被迫回到被告处,双方在被告处发生争执,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在原告心脏病发作时也不让原告走。后原告儿子赶到现场,才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建立10年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非常好,结婚时不存在被告胁迫原告的事实。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能对原告悉心照顾,原、被告还经常出去旅游,增进夫妻感情。原告身体不好,被告还给原告买营养品。被告爱原告胜过爱自己,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与被告谢*在相互帮忙过程中相识,后原、被告分别与自己的配偶办理离婚手续,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后在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双方性格脾气存在差异,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和争吵,使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2015年9月,双方为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宋*离家出走,自己租房居住。原告宋*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经调解,被告谢*愿意与原告宋*和好,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宋*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法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夫妻,经过相互了解,排除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结合到一起,至今结婚已长达十年,婚后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近阶段性格、脾气中的差异,导致双方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原告宋*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谢*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宋*也未提供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而且原、被告分居的时间仅仅二个月,并不能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谢*仍然对原告宋*充满夫妻感情,只有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排除外力的干扰和影响,原、被告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谢*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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