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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王**、张**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与被上诉人王*乙、王*丙、张**继承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后,王*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王*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以自愿履行原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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