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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康**、丁**、张**、河南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康**、丁**、张**、张**、河南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张**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撤回二审上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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