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4)新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王**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