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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俎**及其辩护人乔**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滑县万古镇樵邱村的被告人俎**与滑县万古镇双井村的被害人海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俎**自称在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工作。其后,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俎**以跑事从看守所捞人为由骗取被害人海某某68000元钱,以其它理由骗取被害人海某某17700元钱,共计85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俎立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俎立根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许某某人口信息及村委证明,银行转账单据,孙某某身份证明及自述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俎立根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乔**、赵某某、俎某某、徐某某证言,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俎立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俎**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俎立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俎立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海某某经济损失8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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