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林**)诉被告桐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林**(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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