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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贸商行与江苏森**限公司、河南周口**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周口**理委员会、原审原告周口**贸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周口**贸商行于2013年5月1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江苏森**限公司、河南周**理委员会共同向周口**贸商行支付租赁费2610823.2元、支付滞纳金91378.12元、赔偿损失1694805.4元。河南省**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周**字第42号民事判决。江苏森**限公司及河南周口**理委员会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森**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河南周**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娄继堂、周口**贸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周**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江苏森**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元及河南周**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8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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