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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