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专路**委员会诉被告郑州**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红专路**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红**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红专路**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3元,减半收取410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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