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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起诉宋**将原告居住的汝河路小区XX号楼3单元7号房屋售与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郭**接到传票后,于2013年10月23日将房屋过户给李**,李**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6月11日,李**将汝河路小区XX号楼3单元7号房屋过户于张**名下,二被告恶意串通,向房管部门隐瞒了房屋权属正在诉讼的事实,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侵犯了原告侯**的财产所有权,违反法律规定,故起诉来院,一、请求确认二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二、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二被告就买卖汝河路小区XX号楼3单元7号房屋的合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经查原告主张宋**、郭**、第三人李**确认宋**与郭**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故本案李**、张**二被告在形成买卖汝河路小区XX号楼3单元7号房屋的合同行为时,原告没有汝河路小区XX号楼3单元7号房屋的合法权益,即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无权要求确认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合同效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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