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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鲍**与被上诉人于东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于东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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