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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许*乙。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漠不关心,常因家庭小事辱骂、殴打原告,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特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起诉书提供的被告许*甲的住址,无法向许*甲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被告目前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原告李*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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