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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限公司与武汉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洛阳日晟**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日**司申请再审称:原两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富**公司赔偿日**司因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但判决不予赔偿,显失公正,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富**公司向日**司提供油漆的事实存在,日**司拖欠富**公司44861.06元货款也予以认可,二审中,日**司提交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可靠性测试报告等证据证明富**公司提供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从测试报告显示测试样品是日**司单方提取送检的,富**公司并未参与,且富**公司对该测试报告真实性并不认可,而在洛阳**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返修补漆单上,并没有明确说明使用的是富**公司供应的油漆,故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富**公司向日**司供应的油漆质量不合格,两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日**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洛阳**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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